一、净化工程设计要求
1、净化工程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方针执行,做到科学设计、质量保证、安全适用、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2、 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净化工程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3、净化工程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4、净化工程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际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二、净化工程等级
1、 空气洁净度应按规定划分为五个等级。
10级
100 级
1000 级
10000 级
100000 级
注:
湖南净化工程表示对于空气洁净度为100级的净化工程内大于等于5微米尘粒的计算应进行多次采样。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
2、净化工程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验,应以动态条件下测试的尘粒数为依据。净化工程空气洁净度的测试,应符合附录二规定。
三、净化工程总体设计
第一节 净化工程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净化工程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1、应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
2、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3、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
4、对于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净化工程的位置选择,应实际测定周围现有振源的振动影响,并应与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分析比较。
5、净化工程里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有烟囱时,净化工程与烟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烟囱高度的12倍。
6、净化工程与交通干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
7、净化工程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8、净化工程周围的道路面层,应选用整体性好、发尘少的材料。
9、净化工程周围应进行绿化。可铺植草坪、种植对大气含尘农度不产生有害影响的树木,并形成绿化小区。但不得妨碍消防操作。
第二节 净化工程工艺布置和设计综合协调净化工程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布置合理、紧凑。洁净室或洁净区内只布置必要的工艺设备以及有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的工序和工作室。
2、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空气洁净度高的洁净室或洁净区宜靠近空气调节机房,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工序和工作室宜集中布置,靠近洁净区人口处宜布置空气洁净度等级较低的工作室。
3、净化工程内要求空气洁净度高的工序应布置在上风侧,易产生污染的工艺设备应布置在靠近回风口位置。
4 、净化工程应考虑大型设备安装和维修的运输路线,并预留设备安装口和检修口。
第三节 净化工程噪声控制
净化工程内的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动态测试时,净化工程内的噪声级不应超过70分贝A。
2、空态测试时,乱流净化工程内的噪声级不宜大于60分贝A;层流净化工程内的噪声级不应大于65分贝A。 注:
(1)由于技术经济条件限制,或噪声大于70分贝A对生产无影响时,噪声级可适当放宽,但不宜大于75分贝A;
(2)上述噪声级是指在室内每一个工作点人耳位置(人离开)的测量值。对于变动噪声,则取相同位置处在一个正常工作日内的等效连续声压级。
a、净化工程内的噪声频谱限制,应采用倍频程声太级;各频带声压级值不宜大于1的规定。
b、净化工程的平、剖面布置,应考虑噪声控制的要求,其围护结构应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并宜使各部分隔声量相接近。
c、净化工程内的各种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对于辐射噪声超过洁净室允许值的设备,应设置专用隔声设施(如隔声间、隔声罩等)。
d、净化工程内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噪声超过允许值时,应采取隔声、消声、隔声振等控制措施。除事故排风外,应对洁净室内的排风系统进行减噪设计。
e、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根据室内噪声级的要求,风管内风速宜按下列规定选用:(1)总风管为6~10米/秒。(2)无送、回风口的支风管为6~8米/秒。 (3)有送、回风口的大风管为3~6米/秒。
f、净化工程内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考虑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要求,不得因控制噪声而影响洁净室的净化条件。
第四节 净化工程振动控制
1、净化工程和周围辅助性站房内有强烈振动的设备(包括水泵等)及其通往洁净室的管道,应采取积极隔振措施。
2、对净化工程厂房内外各类振源,应测定其对净化工程厂房的综合振动影响。如受条件限制,也可根据经验对综合振动影响进行评价。并应与精密设备、精仪器仪表的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比较,以确定对其采取必要的隔振措施。
3、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的隔振措施,应考虑减少发生量、保持净化工程内合理的气流组织等要求。当采用空气弹簧隔振台座时,应地气源进行处理,使其达到净化工程内的空气洁净度等级。